网络曝光维权边界何在?黄晓宇律师接受《中国妇女》杂志采访

近来不时有地铁偷拍等事件发生,引发不少有过类似遭遇女性的共鸣。但与之相伴,不时也传来个别人通过网络过度维权,结果“诬陷”他人遭受舆论反噬的极端案例。《中国妇女》杂志第1085期就该事件进行了报道,黄晓宇律师接受该杂志采访,就网络曝光维权的边界问题,发表了律师观点。

依法维护自身权利目前事件已告一段落,但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不容忽视。个人是否有权要求查看他人手机?面临可能被偷拍的情况时,应当如何正确处理?当违法的情形出现时,录制视频曝光的边界在哪里?对此,北京市盈科律师 事务所律师黄晓宇作出解答。

Q :个人是否有权要求查看他人手机?

A :首先要明确的是,手机里的通讯记录、短信、照片、视频等都受到法律的保护。现在的智能手机,除了基本的通讯用途外,里面还存有个人信息及隐私等。无论是从通讯秘密,还是从个人隐私的角度讲,手机里的内容都是要受到保护的,任何人不得侵犯。当然,在上述事件中,男子手机里并没有偷拍的照片。而且,男子为了自证清白,主动打开了手机让女子看。如果男子拒绝查看,也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即便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追查犯罪需要,查看手机也要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当不具有执法者的身份时,行使执法者之权就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偷拍固然违法, 但不代表为了查清违法行为,就可以采取另一种违法行为。

Q: 双方和解后,女子仍在网络上发布视频,其中有“猥琐老头”等词汇, 还曝光了男子形象。这样的行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A: 从民事角度讲,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他人不得随意侵犯。此外, 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也规定了保护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等内容。

从治安处罚角度讲,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可以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 从刑事角度讲,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侮辱罪或者诽谤罪。

三个角度代表了不同的严重程度。 随意发布他人形象或使用侮辱性词汇,轻则承担民事责任,重则承担刑事责任。

Q: 当可能面临被偷拍的情况时, 应当如何正确处理?

A: 如果是在公共场所,最好求助附近的工作人员或民警。也可以大声呵斥对方,吸引周围人的注意,再求助民警。一般来说,公共场所都安装有摄像装置,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在人少的地方,就不要与对方纠缠了,以免发生其他危险,应尽快跑到附近人多的地方再求助。

Q: 如果想要追究偷拍者的责任, 但是偷拍者已经删掉了照片,这种情况下怎么办?

A: 这里所说的偷拍可能涉及两种情况:一是偷拍他人外在的面部、身体;二是偷拍他人的隐私部位、隐私行为。第一种情况侵犯的是他人的肖像权,要求对方删掉照片即可。第二种情况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应该报警, 由公安机关处理。

Q: 事件发生后,女子因其言行被曝光个人信息,是否属于网络暴力?

A: 在社交平台口无遮拦谩骂诋毁他人,恶意发布一些具有诽谤性、污蔑性的图文或视频,严重损害他人的人格权益,严重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的行为,都属于网络暴力。

线下的暴力是攻击他人人身,网上的暴力就是利用文字、语音、视频、图片,攻击他人人格、名誉。我个人认为,除了上述情况外,还有一种网络“软暴力”也不能忽视,比如用冷嘲热讽或者暗讽等方式攻击他人,这种暴力虽然不是直接诽谤、污蔑,但可能给他人造成的精神压力更大。

无论女子言行如何,曝光其个人信息就属于网络暴力,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Q: 目前,是否有针对网络暴力的法律法规?

A:2023 年 6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起草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采取肆意谩骂、 恶毒攻击、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等行为依法严惩,并向社会公开 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依法惩治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行为,特别是对于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等行为将“入刑”。 其实刑法已经规定了侮辱、诽谤、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罪名,一直都适用网络空间。但是有一些模糊地带, 导致公安机关在处理网络暴力行为人时,执法尺度有时难以明确。

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在适用法律、诉讼程序、 救济途径方面都加以明确。简单来说,就是回答了什么样的行为要罚、怎么 罚、罚多少、谁来罚等关键问题。

此外,之前网络暴力存在行为溯源难、确定主体难、证据固定难、受害举证难,导致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现象。许多受害者只能忍气吞声、自认倒霉。征求意见稿针对这一难题,明确了司法机关要及时提供救济,及时查明行为主体,收集相关侮辱、诽谤信息传播扩散情况及造成的影响等证据材料,大大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这也是征求意见稿中最大的亮点。

Q: 有的网友会对热门事件进行 “网络曝光”,这样的行为是否违法?

A: 舆论监督是公民的权利,“网络曝光”则是实现舆论监督的途径之 一,但公民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切记不能忽视被曝光者的合法权益。一旦曝光视频在网上发酵,成为舆论热点, 事件的后续发展非曝光者所能控制,可能会伤害无辜的人。

有些曝光者的初衷是善意的,但也有一些人打着“网络曝光”的旗号 泄私愤,或是为了获得流量,采取夸大、杜撰,甚至是侮辱他人的方式进行曝光,引发网络暴力,这些都属于违法行为。

在选择“网络曝光”前,应当考虑是否有更合理、合法的解决途径。比如,当遇到不文明行为时,能否通过向在场工作人员、执法人员反映,通过公权力的介入进行制止。而在遭到恶意曝光时,可以联系社交平台,要求其落实主体责任,删除相关信息。同时固定证据,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也可以及时报警。根据刑法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披露隐私,情节严重的,涉嫌侮辱罪;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Q: 当违法的情形出现时,录制视频曝光的边界在哪里?

A: 首先要注意避免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名誉权或隐私权,以及是否触及公共利益。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能直接识别个人的信息,如肖像、车牌号等,应当进行模糊处理。

未经同意而擅自通过手机拍摄他人的肖像、录制他人视频,这些行为 一般都不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合法行为,因此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

如果拍摄者将拍摄的他人照片或视频上传到网上,还可能侵犯他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极有可能对他人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等造成严重影响,要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要防止过度维权,要选择正确的维权途径。如果真的遇到了侵权行为,一定要保存好录音录像等证据,必要时也可以打官司解决。

三⼤运营商免费送礼变“贷款购” 黄晓宇律师就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接受媒体采访

名义是办理业务免费送礼品,实际却是签订贷款合同,还有可能面临“贷款逾期”导致信用受损的情况,其中究竟有何猫腻?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报道,近日,全国多地听众反映,他们在移动、联通、电信公司办理业务时,业务员“承诺在网免费送礼品”,实际上需要用户以信贷方式进行担保。也就是说,客户与运营商、贷款银行签署三方合同,贷款几百元至数千元,手机等礼品才能“免费送”。

实际上,绝大多数用户并不知道自己签的是一份贷款合同。按照合同,一旦手机欠费停机达到一定时间,就成了“贷款逾期”。不少人因为要了这份“免费”的礼品而最终信用受损。用户投诉后,营业厅给出的回复多是“合同已经签字”“尽到了提醒义务”“业务员违规操作”……

免费送礼竟成“贷款购”,责任在谁?

在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黄晓宇律师看来,知情权、选择权在消费者是否消费、消费方式、消费金额等方面起到决定作用。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来看,依据《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同时,消费者知情权是贯穿于消费全部过程中的,购买前这种“潜在消费者”也应当视为消费者。

黄晓宇律师说,运营商业务员在为消费者办理业务之前,如果没能将真实情况告知消费者,提醒消费者,就属于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打着免费送礼的旗号,实施的却是贷款,用这种方式来蒙骗消费者,责任在于运营商。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黄晓宇律师

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里的欺诈,是指以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因而为意思表示为目的,故意陈述虚伪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如果商家在与消费者签订贷款合同时,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等情形,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黄晓宇律师说,有类似遭遇的消费者,可以向运营商的主管部门、上级公司、工商消协等先行投诉,通过内部或者行政手段进行解决。如果对方无法解决,也可以考虑到通过司法途径撤销掉贷款协议。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IDQKA-rzv9q7vXBAPMHIRQ

黄晓宇律师就“广州地铁偷拍事件”接受媒体采访

近日,广州地铁8号线“大叔被女生质疑偷拍自证清白后仍遭曝光”事件引发社会关注。网曝者女生被指责无端指责农民工偷拍遭到舆论谴责,女子目前也被“网暴”“人肉”。2023年6月12日,新京报对此事进行报道,并采访了黄晓宇律师。黄晓宇律师就此发表律师观点。

近日,广州地铁8号线“大叔被女生质疑偷拍自证清白后仍遭曝光”事件引发关注。6月11日晚,当事女生发微博致歉,称已认识到此事给大叔带来的伤害。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晓宇表示,在未掌握证据的情况下,当事女生将大叔曝光在网络上,并称其为“猥琐男”,涉嫌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但是,当事女生也因自己的鲁莽行为被“人肉”,成为了“另一种受害者”,“该事件发展到现在,成了没有‘赢家’的局面。”

据媒体报道,6月7日,一名网友发视频称,自己在地铁车厢里被一名“猥琐老头”盯着看,疑似被偷拍,“我瞪了一眼,他放下了手机……感觉他不是第一次作案,如此娴熟的动作和大言不惭的表现……”视频中,该网友要求检查对方手机相册,但并没有发现自己的照片,随后她提醒男子,“小心一点,不要乱拍别人。”此后,该视频不断引发关注。

“上传一段视频、一张照片,只需要手指动一动就能完成,但稍不留神就可能触碰‘红线’。”据黄晓宇介绍,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他人不得随意侵犯。此外,《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也包含保护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等内容。

黄晓宇表示,舆论监督是公民的权利,“网络曝光”则是实现舆论监督的途径之一,但公民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切记不能忽视被曝光者的合法权益。“一旦曝光视频在网上发酵,成为舆论热点,事件的后续发展非曝光者所能控制,可能会伤害到无辜的家人和朋友。”

黄晓宇说,有些曝光者的初衷是善意的,但也有一些人打着“网络曝光”的旗号泄私愤,或是为了获得流量,采取夸大、杜撰、甚至是侮辱他人的方式进行曝光,引发网络暴力,“这属于违法行为。”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日前,为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起草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已开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6月25日。

黄晓宇建议,在选择“网络曝光”这一方式前,应考虑是否有更合理、合法的解决途径。“比如,当遇到不文明行为时,我们能否通过向在场工作人员、执法人员反映,通过公权力的介入,进行制止。”

在遭到恶意曝光时,可以联系社交平台,要求其落实主体责任,删除相关信息。同时,固定证据,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责任。此外,也可以及时报警,根据《刑法》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披露隐私,情节严重的,涉嫌侮辱罪;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原文链接:https://m.bjnews.com.cn/detail/168649855714689.html?shareuser=159427988313426

黄晓宇律师就记者贵州采访遭殴打事件接受媒体采访

5月30日,极目新闻一名新闻记者前往贵州毕节织金县采访教师溺亡事件时,竟然遭遇不明人士殴打。打人者造成记者身体多处受伤。据报道,目前当地公安部门已将施暴者控制,但具体作案动机尚不明确。据媒体报道,参与打人的系当地派出所领导和辅警。今天(6月1日)法律自媒体法度LAW就此事件对黄晓宇律师进行采访,黄晓宇律师发表律师观点。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黄晓宇律师表示,一篇优秀的深度调查新闻犹如一把利刃,可以将社会的脓疮挖出,分量不可谓不重。但调查记者的人身安全和采访权利却屡屡遭到侵害,究其原因,从法律上讲还是给予记者的保护力度严重不足。

在为他人伸张正义的时候,记者自身安全有时难以保证。不仅没有一部成文法律对记者加以保护,甚至遭到暴力时,只能靠自己走民事程序维权,一些人恣意妄为也就无所顾忌了。

黄晓宇律师说,通报中提到的“轻微伤”“行政拘留”,几乎是可以预测的结果。根据通报,派出所副所长肆意殴打记者,最终却只需要行政拘留以及调离公安系统。如果真想追究打人者的责任,还有许多罪名适用。毕竟熊某带着手下,殴打不曾谋面的陌生人,肯定不是为了自己的私事,“滥用职权”“寻衅滋事”都可以根据情况考虑是否适用。

同时,黄晓宇律师也提到,教师溺亡事件的真相仍需关注。此事造成如此恶劣的影响,已不能继续停留在织金县政府的层面,毕节市、贵州省都应出面调查,否则无论当地给出什么样的调查结果,都无法让人信服。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CE8GqvyKkx4_ZLmKmJRqeA

10分钟被骗430万,人工智能AI诈骗如何识破?黄晓宇律师接受媒体采访发表律师观点

确认过长相和声音,但是,短短10分钟内仍然被骗430万元,一起利用人工智能(AI)实施电信诈骗的典型案例冲上热搜,引发全网关注:近日,犯罪分子利用微信视频冒充某公司负责人好友,获得该负责人430万元的转账,事后,郭先生拨打好友电话,才知道骗子通过智能AI换脸和拟声技术,佯装好友对他实施了诈骗。

据警方介绍,AI诈骗有不少花样,通过声音合成、AI换脸、转发语音等手段,成功率竟然接近100%。AI技术如何介入新骗局,有哪些新的诈骗方式?针对花样翻新的智能AI诈骗,应该如何加强对AI换脸技术的监管?欢迎收听今天的《新闻天天谈》。

2023年5月25日,黄晓宇律师就近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AI换脸式诈骗接受北京新闻广播采访,发表了律师观点。

背景事件:

近日,包头市公安局电信网络犯罪侦查局发布了一起使用智能AI技术进行电信诈骗的案件。

据介绍,4月20日11时40分左右,福州市某科技公司法人代表郭先生的好友突然通过微信视频联系到他。短暂聊天后,好友告诉郭先生,自己的朋友在外地投标,需要430万元保证金,且需要公对公账户过账,想借用郭先生公司的账户走一下账。

好友向郭先生要了银行卡号,声称已经把钱打到账户上,还把银行转账底单的截图发给郭先生。基于视频聊天的信任,郭先生没有核实钱是否到账, 于11时49分先后分两笔把430万元给对方打了过去。

可当郭先生主动给好友微信发消息,称事情已经办妥时,好友竟然不知情。他这才意识到遇上了“高端”骗局,对方通过智能AI换脸技术,佯装成好友对他实施了诈骗。

“从头到尾都没有和我提借钱的事情,就说会先把钱给我打过来,再让我给他朋友账户转过去,而且当时给我打了视频,我在视频中也确认了面孔和声音,所以才放松了戒备。”郭先生说。

值得注意的是,骗子并没使用一个仿真的好友微信添加郭先生为好友,而是直接发起的微信视频聊天,这也是郭先生被骗的原因之一。

说到郭先生10分钟内被骗430万元的事件,说起来也还算幸运,在接到郭先生的报警之后,福州、包头两地警银迅速启动止付机制,成功止付拦截336.84万元,但是,仍然有93.16万元被转移,目前正在全力追缴中。

其实,这并非AI诈骗的首批案例,此前也发生过多起。媒体报道,2022年2月,有位陈先生到浙江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分局仙岩派出所报案称,自己被“好友”诈骗了近5万元。经警方核实,诈骗分子利用陈先生好友“阿诚”在社交平台发布的视频, 截取其面部视频画面后再利用“AI换脸”技术合成,制造陈先生与“好友”视频聊天的假象骗取其信任,从而实施诈骗。

浙江温州公安曾发布消息,2021年拱宸桥派出所接到报警,受害人小陈称他在与女网友视频聊天后被对方敲诈勒索。经警方调查, 对方利用AI换脸技术,将小陈视频中的面部合成到不雅视频中,借此对其实施勒索。

此外,在2020年,上海某公司高管因对方使用AI换脸与人工生成的语音技术制作公司领导的面孔,并要该高管转账,致使该高管被诈骗150万元。

记者:刚刚我们说到了AI诈骗的多起案例,想请您帮我们分析分析这里面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在网络上,耳听不一定为实,眼见不一定为真。在AI技术大爆发的当下,高科技犯罪手段也随之更新。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怎么给“用AI换脸技术”实施诈骗的这种行为定性?

黄晓宇:我们看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进步,诈骗的手段也在不断升级,之前更多发生的,是熟人、朋友之间通过虚构事实诈骗,到后来比如通过电话诈骗,什么虚假中奖、冒充公检法人员诈骗,接着到现在又出现AI换脸诈骗,花样翻新,层出不穷。

我认为,无论使用的是AI换脸技术,还是换声技术,还是其他的高科技技术,从本质上讲不法分子实施的还是诈骗行为,分析综合来看呢,基本上也都符合诈骗罪的基本犯罪构成,首先是不法分子实施了一个欺骗行为,然后让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受害人处分了自己的财产,不法分子再获得了受害人的财产,因此还是属于我国《刑法》266条对于诈骗罪的定义。是一种严重侵害公民财产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记者:根据目前的法律条款,利用“AI换脸”的方式诈骗,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黄晓宇:使用AI换脸方式实施诈骗的定罪量刑,应该还是基于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来走的。那么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诈骗罪的起刑点是3000元,诈骗3000元,就将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可以处无期徒刑的处罚。

那么依据两高的相关司法解释,还有一个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加重情节,就是通过短信、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或者是诈骗残疾人、老年人这样的弱势群体财物的,还将从重处罚。那么从这么来看,使用AI换脸方式诈骗他人,必然也就离不开互联网,那么是符合司法解释里这一条规定的。

应该说无论是从刑法规定还是相关司法解释来看,我们国家对于诈骗的,特别是电信网络诈骗的惩罚力度还是很大的。另外我们从新闻里经常可以看到,我们国家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执法机构,也经常合作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这也体现了这种不法行为,在全球范围内都产生了巨大危害。

记者:我们也关注到,最近,网上出现了一些“换脸直播”的教程,声称通过相关软件就可以换上一张明星艺人的脸,可以更好地直播带货。一些直播间,不少主播纷纷采用了AI换脸明星的方式进行直播带货,杨幂、迪丽热巴、angelababy等当红女星,成为了“AI换脸”的重点对象。但是,AI换脸直播带货,是不是也不是随随便便想换就能换的?

黄晓宇:这属于是当前比较热门的一个话题,按照你所说的,有人用AI换脸,换成明星脸去直播带货,我们先不谈法律,按照社会大众的理解去分析。人家明星的出场费那么高,你们却用AI的方式抢人家饭碗,人家明星以后靠什么吃饭?所以明显这种行为一看就是有问题的。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呢,我这里所说的是民事法律角度,这种行为主要涉及这么几方面,一个是侵犯明星的肖像权,比如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换脸”技术中使用含有他人外在真实容貌特征的照片,且以营利为目的,一般司法实务中会认定成肖像权侵权。如果“换脸”到一些侮辱、不雅的视频里,可能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还可能构成侵犯名誉权。

你提到的是把明星的脸换到自己头上,说白了就是自己的身体组合明星的脑袋这种情况。那么还有一种,就是把自己的脸换到一些影视作品里明星的脸上,就是明星的身体组合自己的脑袋,那么这种情况很可能在上述侵权行为的基础上再加上一条,因为这些作品很多都是有著作权人的,那么就可能还会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这一情形。

记者:不少换脸直播中,主播不会直接提到相关明星艺人的名字,没有进行必要的“事前声明”,但也不会主动声明或者否认,直播过程中也没有打出显著标识提醒观众。这种会产生怎样的误导影响?即使是特别声明的话,是否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黄晓宇:说到这个问题,就要谈到今年1月起开始施行的,由网信办、工信部和公安部公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了,其中16、17、18条都对深度合成服务规定了应当添加标识,其中还特别提到了——人脸生成、人脸替换、人脸操控、姿态操控等人物图像、视频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个人身份特征的编辑服务的时候,也就是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的这种视频或者服务的时候,应当进行显著标识,向公众提示深度合成情况。我看现在有采取这种技术生成的视频,写上了“本视频由AI合成”这种标识来提醒观众。

那么我们来说另外一个问题,是不是标识了,就万事大吉了?当然不是,是否标识和是否侵权是两个问题。即便标识,也不可以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和著作权。《管理规定》的第六条也谈到了,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记者:如果利用AI技术假冒他人身份,但是并没有用于盈利、也不用于诈骗的话,是否触犯了相关的法律或者条例法规?

黄晓宇:我们要明确一点,利用AI技术假冒他人身份,这种行为本身就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所谓的他人身份,在今天我们讨论的话题里,应该指的是假冒他人的面部、身体这种生物特征。

民法典1034条规定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那么什么是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其中就包括了生物识别信息。其他法律法规,比如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都有着对保护自然人生物信息安全的相关规定。

记者:在“AI换脸”的直播带货中,怎么认定相关平台的法律责任?

黄晓宇:我觉得这确实是一个难题,现在直播带货如火如荼,每天晚上开播的频道成千上万。如何有效监管确实很考验平台的监管能力。

对于平台的责任,我看到有媒体引用了《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认为平台应该承担责任。但我对这种观点还持有异议,像刚才提到的肖像权这种,又不属于知识产权,属于人格权,所以在立法层面对于平台的责任还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要求。当然法律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是一种非常正常的现象,那么像这种AI换脸的新生技术带来的问题,我像在今后会通过补充修改的方式,加入到相关的法律当中的。

我们说法律规定是不能突破的底线,那么作为平台可以适当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要求,对直播采取的技术手段加以规范, 比如有相应的措施对AI技术的直播间重点关注,提前报备审批,避免出现侵犯他人权益的事情发生,我觉得也不是不能实现。

记者:我们刚才也提到了,根据警方介绍,AI诈骗通过声音合成、AI换脸、转发语音等手段,成功率竟然接近100%。如今,AI技术的发展已经成为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随着AI技术和计算机图形学的进一步发展,数字虚拟人将会变得越来越逼真和精细。那么,在您看来,我们需要正视生成式AI可能带来的哪些风险? 从完善法律法律的角度来看,需要做一些什么来规避这些风险?

黄晓宇:我觉得AI技术,也就是人工智能技术的爆发,彻底颠覆了很多行业的发展。像我们今天所谈到的AI换脸、换声,其实只是一个AI技术里一个小小的分支。在艺术领域,有通过AI来生成插画的,有声音说插画师都要下岗了。还有金融领域,甚至目前还有AI深度学习这种方式来进行投资的。

如何来规定AI技术带来的风险,我们首先应该明确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看待AI技术所生成的产物。这种生成物是否具有所有者或者权利人。权利人是属于某种AI技术的创造者,还是具体实施AI技术的行为人?如果认为AI生成物没有所有人或者权利人,是否意味着不受法律保护?这都是现在法律上比较前沿的热点问题。

我认为,想要真正的规避风险,从根本上讲首先就要确定这个问题,才能真正解决后续的风险。举个例子,比如未来确定了,AI技术的实施者是AI产物的权利人,那么同时也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保证他所做出的AI产物不存在侵犯他人权益的情形,不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那么如果是AI技术创造者是权利人,那么他一样也要保证自己从设计程序开始,就要规避违法违规的模型、数据和算法。

这些问题都是在考验着我们立法者如何找到在科技创新和保护自然人、社会公众等等权益之间的最佳平衡点。我相信,以我们中国人的聪明智慧,肯定会找到这个即推动科技发展又兼顾保护公众利益的点的。

原文链接:https://mobile.tingtingfm.com/v3/vod/2/Vob5s7VBEd

怀揣记者梦,现律师黄晓宇:媒体从业经历磨砺了我 “法度LAW”对黄晓宇律师专访

近日,“法度LAW”对黄晓宇律师进行了专访,黄晓宇律师就其早年从事媒体及进入法律领域工作后的经历进行了介绍。

大学毕业后,怀揣“记者梦”的黄晓宇在北京多家媒体“兜兜转转”。从最初跑社会新闻,到出色完成“白银市连环杀人案”的独家新闻报道,黄晓宇的报道领域越来越宽泛。也是在这一过程中,黄晓宇逐渐接触到法律,最终成功转型为律师。

虽然已转型,但在黄晓宇看来,记者和律师存在共通之处,“都在努力保持社会在健康、规范的轨道上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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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宇曾有一个“摄影记者梦”。

大学时期,做记者是埋在黄晓宇心里的“种子”。对于学生而言,最直接现实的方式便是跑跑校园新闻。他加入学生会的宣传部,负责给学校的活动拍照片,并发在内刊和网站上,有时也会给媒体提供一些学校新闻图片。

毕业后,黄晓宇本想做一名摄影记者,“但找工作时才发现京城各媒体摄影记者圈子很‘小’,很少对外招人,我的专业也不对口,没办法就放弃这条路了。”

虽然当不成摄影记者,但“做记者”的梦想依然埋在黄晓宇心里。2010年大学毕业后,他先后在《北京青年报》《法制晚报》工作,最终在《北京晨报》社会新闻部圆了“记者梦”。

和很多媒体人一样,黄晓宇一开始跑最苦最累的社会新闻,“7×24小时”待命,得到新闻线索就得跑出去采访。

“我觉得最难的是入行第一年,因为没有新闻线索,每天一睁眼就开始发愁今天报什么选题,定了今天的选题,又发愁明天的选题。”黄晓宇坦言。

积累了经验后,黄晓宇开始负责法治新闻、固定专栏或者重大事件的采访,每周都要在法院旁听各种案件,写各种庭审报道,也由此开始接触法律。

黄晓宇逐渐成长为一名阅历丰富的“老”记者,令其印象尤为深刻的是“白银连环杀人案”的采访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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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至2002年间,甘肃省白银市有11名年轻女性被人残忍杀害,该案即曾持续引发社会各界关注的“白银市连环杀人案”。2016年8月,犯罪嫌疑人高承勇落网。

得知消息后,多家媒体纷纷派出记者报道此事,身在《北京晨报》的黄晓宇和同事也动身前往白银市。“当时公开的信息很少,我们到了当地以后一路走一路问,但得到的都是一些零散信息,报社希望出两个整版的独家,但当时的内容完全撑不起来近万字的版面。”

想要做出彩的独家稿件,就必须采访到这桩陈年旧案的核心人物,黄晓宇和同事决定,直接去找办案人员。

但对于两名从外地赶来、没有当地人脉的记者来说,找到当年的办案人员并非易事。毕竟案件已发生多年,当年的办案人员可能已经退休。

考虑到白银是座小城,人员流动不会太大,黄晓宇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打听到了当地公安局的家属院,挨家挨户敲门。

幸运的是,黄晓宇敲第二家时,发现女主人的丈夫就是当年连环杀人案专案组的组长。虽然老警官已经故去多年,但是女主人对丈夫当年没日没夜工作的细节都记忆犹新,提供了大量采访素材。这条独家新闻刊登后,基本占据了当时国内几大门户的头条位置,引起了广泛关注。

“做新闻就是要走出去、到现场,去追去问,才能够做出一篇好报道。”黄晓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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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接触到法律,黄晓宇对律师职业愈发感兴趣,加之媒体行业在新媒体变革中处境下行,黄晓宇参加了2018年法考。成绩公布后,他决定转型成为律师。

突然从待了多年的行业跳到一个完全陌生的新行业,相当于一切从零开始,黄晓宇的确有些不适应。“我记得第一天去律所上班的时候,心情很复杂,想想三十多岁了还要一切从头开始,不禁有一些茫然和无助。”

黄晓宇坦言,实习时自己还有指导律师带领工作,但独立后感觉各种问题扑面而来,不过自己也因此获得了迅速成长。

目前,黄晓宇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以民商案件为主。在律师职业生涯中,曾代理的一起案件使其重新认识了律师这份工作。

这是一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件,时间跨度很长,一些证据甚至已二三十年之久,即使是当事人,也已记不清某些事实。

该案开庭时,对方突然提交了一份非常重要的情况说明。但在核对证据原件时,黄晓宇发现,这张落款为1997年的情况说明用的是某个公司的信笺纸,而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他当庭提出异议,这份证据也直接影响了案件结果。

黄晓宇说,经过这件事,自己重新认识了律师这份工作。除了专业知识,律师更需要细心和临场处变的能力。

在黄晓宇看来,记者通过新闻报道影响着大众,律师为当事人在法律框架下争取合法权益,通过一桩桩案件来纠正社会上的不公。究其根本,记者和律师都在努力保持社会在健康、规范的轨道上运转。

但律师和记者也有不同。记者的工作是新闻产出的一个环节,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就可以了。但是律师的工作流程更长,每个环节的工作都要保证不能出问题。

“当记者时训练的文字水平和逻辑能力,对现在做律师有很大帮助。”黄晓宇感慨,有些律师只能够处理一些案情简单的业务,但是面对复杂案件往往力不从心,原因也在于此。

有些案件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案件证据众多,如何将案情抽丝剥茧呈现出来,将关系梳理清晰,组织好证据,最后通过严谨、专业的文书表达出来,不仅考验一位律师的逻辑能力,也展现着律师驾驭文字的能力。“在这方面我相较其他律师有着先天优势,这正是多年的记者工作留给我的珍贵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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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高铁掌掴事件 黄晓宇律师接受北京新闻广播采访

近日,一名女子在高铁上与“熊孩子”父母发生争执的事件引发网络热议。5月2日,四川成都,一名女子独自乘坐高铁C6276次列车时,她座位后的三个座位一共坐了2名大人2名小孩,孩子在玩游戏时多次撞到女孩的椅背。女子多次劝说提醒后,反而被孩子的父母辱骂和扇耳光,女子进行还击。随后,孩子家长报警,涉事女子被传唤至江油车站派出所。就此,北京新闻广播采访了黄晓宇律师,黄晓宇律师发表了律师观点,并提出相应建议。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晓宇表示,这件事情引起争议,在法律人眼里是一种很正常的现象。互殴和正当防卫的区分,无论是在学理上还是在司法实践当中,一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互殴在字面上比较好理解,就是互相击打对方。说深入一些就是一方先动手,另一方为了报复、泄愤而反击对方。

正当防卫解释起来较为复杂。我国刑法、《民法典》都给了正当防卫相应的定义。正当防卫一般来说主要是为了国家、公众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身体、财产免受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总结如下:第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的侵害;第二,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进行;第三,正当防卫一定不能超过一定限度。

由此可见,互殴和正当防卫这两者的区别就在于,正当防卫是法律认可的一种合法行为,互殴是违法行为。正当防卫的目的,一定是要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众利益,本人或者是他人身体、人身、财产的权利,防卫的手段也要恰当和必要。互殴,简单说,就是为了泄愤和报复,或者是故意激起对方动手的行为。新闻事件当中这个女子被扇巴掌以后反击,也不一定构成互殴,需要从主客观层面来进行探讨,看符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今年3月份,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一个指导意见,其中就涉及到对正当防卫定性的意见。指导意见里明确,要综合地考察事件案件发生的起因,双方对冲突升级是否具有过错,是否采取明显不当的暴力,是否纠结他人参与打斗等这种客观情节,准确地判断主观意图和行为的性质。

从此可以看出,实际上正当防卫的定性一直存在困难,所以指导意见才对正当防卫定性,专门列出了这一点。回到这起事件当中,目前从网上看到的这个视频,可能是不完整的,是一个片段。公安机关目前定性为互殴,只不过是进行了一个初步的判断。

一位网络大V今天也就此事发表观点,他认为,家长方在孩子被指责后还辱骂他人,而且还先动手打人,手段明显过激,按照指导意见,将女方事后回击的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是合理的,不负法律责任。当地铁路警方各打50大板的处理方式,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黄晓宇认为,警方的处理,是基于定性为互殴的大前提下做出的。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九条规定,对于因为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情节较轻的,首先是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在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或者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

警方的处理是否合情合理,还是要对女子这种反击的行为定性所决定。如果定性为正当防卫,公安机关的这个处罚自然也就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如果最终定性为互殴,警方的处理就是没有问题的。所以本质上对警方的处理结果的争议,实际上还是互殴和正当防卫之间的争议。

这次“高铁纠纷事件”发生后,网友们之所以高度关注,有两方面原因:一是这样的纠纷在生活中经常发生,每个人曾经遇到或可能遇到,关心这件事就是关心自身正当权益,因此,这件事具有广泛的“社会性”。二是类似这样的“互殴”认定,会推导出让人难以接受的结果。

7号凌晨,这名女子再次在网上发视频表示,自己也已经在申请行政复议。她觉得,仗着人多先出手打人者,如果哭一哭、道歉就能和解的话,那以后谁打一巴掌,都可以哭哭和解没啥后果,这样的结果她说服不了自己。

黄晓宇表示,女子提起行政复议以后,复议机关会复盘这一起事件的来龙去脉,最终会对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是否恰当(给出)结论。如果经过调查后,认为双方不是互殴,自然也就会把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撤销。如果最后还是定性为互殴,维持公安机关的认定,最终还是会维持原本的处罚决定。

如果真的被他人无理殴打,首先要分两种情况来看。大多数情况下如果可以顺利脱离现场,应该第一时间离开现场。在这种情况下,采取反击或者一些相应的行为,可能会引发对方行为的升级,会更加威胁到自身的处境安全。在离开现场以后,第一时间要向的公权力进行求助。比如,在火车上遇到这种情况,要第一时间找到乘务员或是乘警;在其他公共场合,要就近找到附近的工作人员、民警,通过公权力的介入,及时制止对方的违法行为。这种方法既可以保证自身的安全,也可以让对方得到相应的惩处。在不能够脱离困境的情况下,不要畏首畏尾,要大胆地防护自己,利用好法律赋予我们的武器。

关于和解问题。如果确实是在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下,事后经过民警的批评、教育,当事双方都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和解也是一个最好的办法。处罚不是目的,目的是让我们意识到自身的错误,平和、理性地来解决问题,共创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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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高铁掌掴事件看正当防卫与互殴间区别

沸沸扬扬的高铁掌掴事件有了新进展,2023年5月10日晚上成都铁路公安处正式回应此事,并发布了本次事件的通报。公安机关经过调查,认为“掌掴者”女子杨某存在违法行为,而“被掌掴者”女子王某在列车工作人员和旅客劝阻后,还击打对方面部的行为也属违法,并非正当防卫,因此之前处罚不存在问题,也算给这起事件暂时划上一个句号。

关注焦点:列车员劝阻后依然动手构成违法

经调查,5月2日19时59分,旅客杨某某(女)一行(其中儿童3人) 从乐山站乘坐C6276次列车前往江油站。同日20时24分,旅客王某某(女)从眉山东站乘坐同次列车前往成都东站,坐于杨某某前排位置。20时27分,王某某站起转身制止后排儿童吵闹,继而与杨某某发生争吵。杨某某同行人首先辱骂王某某,王某某进行回骂。20时28分、29分,本次列车安全员、列车长先后赶到现场进行劝阻和调解。其间,杨某某同行人使用手机拍摄王某某,王某某用手机拍摄杨某某及同行儿童。20时34分46秒,当王某某再次辱骂杨某某时,杨某某用右手手背挥打王某某面部一次。20时34分50秒,王某某起身用左手手掌击打杨某某面部一次。之后,在列车长和周边旅客劝阻过程中,20时34分57秒,王某某用右手手掌再次击打杨某某面部一次。

从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进行梳理来看,首先是“被掌掴者”王某制止“掌掴者”杨某孩子吵闹所引发双方争吵,杨某一方开始辱骂王某,进而双方对骂,矛盾升级。后列车员赶到劝阻、调解,在王某辱骂杨某时,杨某挥手掌掴王某,王某又反击掌掴了杨某。杨某的行为存在违法毋庸置疑,而王某之所以也存在违法,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列车员、列车长和乘客都劝阻的情况下,依然对杨某进行了反击,双方存在互殴行为。

那么什么叫互殴,其实从字面就很好理解,就是互相击打对方,深入说,就是一方先动手,另一方为了报复、泄愤反击对方。简单来说,在列车长已经介入纠纷进行调解的情况下,依然动手反掴,明显是为了报复之前那一巴掌的愤恨,因此构成了互殴,双方都存在违法行为。

疑问:为什么不是正当防卫?

依据我国刑法的定义,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总结起来就是:

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由此可见,正当防卫和互殴二者区别主要是:一、行为的起因是不是合法,是不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二、自身遭受的侵害是否到达了一定的严重程度,例如身体健康和生命明显遭受到了威胁;三、防卫是否有所克制,以阻止对方侵害为基本要求。

通过通报可以看到,王某在列车员介入以后,理应由列车员阻止杨某的违法行为,对杨某进行处罚和处置,并非要由自己动手反击才可以阻止对方的侵害行为,故未构成正当防卫。

思考:我们遇到这种事怎么办?

但是从社会角度来看,对于一些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打扰他人的行为,我们真的需要被掌掴女子这样的人勇于站出来,敢于指出他人的不端行为,我想大多数人还是可以虚心接受批评的。

可一旦对方蛮横不讲理,此时我们最好的选择并非与对方继续争执,因为对方一旦不接受批评,甚至反击辱骂,无疑传达出了一个信号,这个人的品德和素质比较低下,继续争执可能会引发动手,将自己置于受到侵害的处境。

此时应当离开寻找公权力求助——例如火车上的乘务员或乘警,通过公权力介入即时制止对方的违法行径。

换个角度想想,想要构成正当防卫的门槛不低,我们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何苦非往这条路走?换个方式解决问题才是最好的选择。

“找内奸”为由搜查员工手机违法!黄晓宇律师接受媒体采访

公司以“找内奸”为由,要求查看员工手机合法吗?2023年4月6日,有媒体报道湖北武汉一家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例会上称有人泄露了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人员信息,以“找内奸”为由,要求查看员工手机,员工们接受了检查。次日,公司再次要求查看手机。林女士因拒绝配合,被认为是“内奸”,遭到辞退。员工辞退通知书显示,林女士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严重失职,达不到公司的岗位要求,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且无须支付劳动补偿金。

此事在网络上引起很大反响,大家纷纷谴责公司的这种无理行径。为此,行业媒体“法度Law”采访了黄晓宇律师。黄晓宇律师对此事件进行了律师解读。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黄晓宇律师表示,首先要明确,什么情况下能不经同意查看他人手机内容。通常只有两种情况,即侦查刑事犯罪的需要以及保护国家安全的需要。但即便如此,这也属于严重侵害公民隐私的行为,即便是出于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采取措施也必须十分慎重,只有穷尽了其他手段仍然不能取得证据时,才可以通过这种方式。除了上述理由,其他情况一律不得通过限制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方式来获取证据。

黄晓宇律师认为,上述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公民隐私权。“公司可以有规章制度,但规章制度的条款必须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否则属于无效条款。依据一条无效的条款,就将员工开除,是否合法也就不必多言了。这家公司法律意识淡漠,需要好好整顿一下了。”黄晓宇律师说。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黄晓宇律师告诉“法度law”,如果公司要求查看员工手机微信、电话薄、短信、电话记录等涉及个人信息,员工是可以明确拒绝的。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如果公司没有经过员工同意,采取强迫手段或是窃取手段搜查员工手机内容,可以明确是违法犯罪行为。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对于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如公安、上级主管机构举报、控告,同时员工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另外,如果以“不配合违反公司制度”为由刁难员工,甚至开除员工,此举已经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即便公司有该制度,因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该条款也属于无效条款,公司不能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可以对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应责任。

原文链接:查手机找内奸,不让查的就开除|律师:公司违法,员工可提劳动仲裁 (qq.com)

不上学不考试交钱就拿本科证,“提升学历”陷阱该如何维权?黄晓宇律师接受采访发表律师观点

近年来,有一些所谓的培训机构打出“不上学不考试”的旗号,声称只要交钱就可以获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证书。然而不少人在缴纳了价格不菲的费用后,不仅证书没见到,机构也不给退费,陷入了两难境地。2023年4月4日,新京报对此事件进行了报道,并采访了黄晓宇律师。对此,黄晓宇律师发表了律师观点。

律师提醒不要迷信“保过”“免试”等类似承诺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晓宇认为,无论公司或机构将其提供的“服务”称作什么,学员要冷静思考、理性看待。“获得更高层次的学历,都要经过学习和考试,尤其是国家承认的高等学历要求会更加严格,这是一个常识。”他提醒,想提升学历、增加社会竞争力是件好事,但不要迷信“保过”“免试”等类似承诺,避免上当受骗。

黄晓宇还谈道,学员也不能认为签订了“合同”,机构写了数倍违约金,就以为有了保险。即便双方都在合同上签字,合同也可能面临无效的法律后果。“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黄晓宇表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多名维权者提到华瑞教育或涉嫌诈骗,那么,如何断定某事件是否构成诈骗?黄晓宇解释称,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构成诈骗简单来说就是使用骗术,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让他人‘自愿’交出财物的行为。”依据《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诈骗他人数额达50万元的,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严厉处罚。

原文链接:https://m.bjnews.com.cn/detail/1680485641168659.html?shareuser=166055049014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