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高铁掌掴事件看正当防卫与互殴间区别

沸沸扬扬的高铁掌掴事件有了新进展,2023年5月10日晚上成都铁路公安处正式回应此事,并发布了本次事件的通报。公安机关经过调查,认为“掌掴者”女子杨某存在违法行为,而“被掌掴者”女子王某在列车工作人员和旅客劝阻后,还击打对方面部的行为也属违法,并非正当防卫,因此之前处罚不存在问题,也算给这起事件暂时划上一个句号。

关注焦点:列车员劝阻后依然动手构成违法

经调查,5月2日19时59分,旅客杨某某(女)一行(其中儿童3人) 从乐山站乘坐C6276次列车前往江油站。同日20时24分,旅客王某某(女)从眉山东站乘坐同次列车前往成都东站,坐于杨某某前排位置。20时27分,王某某站起转身制止后排儿童吵闹,继而与杨某某发生争吵。杨某某同行人首先辱骂王某某,王某某进行回骂。20时28分、29分,本次列车安全员、列车长先后赶到现场进行劝阻和调解。其间,杨某某同行人使用手机拍摄王某某,王某某用手机拍摄杨某某及同行儿童。20时34分46秒,当王某某再次辱骂杨某某时,杨某某用右手手背挥打王某某面部一次。20时34分50秒,王某某起身用左手手掌击打杨某某面部一次。之后,在列车长和周边旅客劝阻过程中,20时34分57秒,王某某用右手手掌再次击打杨某某面部一次。

从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进行梳理来看,首先是“被掌掴者”王某制止“掌掴者”杨某孩子吵闹所引发双方争吵,杨某一方开始辱骂王某,进而双方对骂,矛盾升级。后列车员赶到劝阻、调解,在王某辱骂杨某时,杨某挥手掌掴王某,王某又反击掌掴了杨某。杨某的行为存在违法毋庸置疑,而王某之所以也存在违法,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列车员、列车长和乘客都劝阻的情况下,依然对杨某进行了反击,双方存在互殴行为。

那么什么叫互殴,其实从字面就很好理解,就是互相击打对方,深入说,就是一方先动手,另一方为了报复、泄愤反击对方。简单来说,在列车长已经介入纠纷进行调解的情况下,依然动手反掴,明显是为了报复之前那一巴掌的愤恨,因此构成了互殴,双方都存在违法行为。

疑问:为什么不是正当防卫?

依据我国刑法的定义,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总结起来就是:

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由此可见,正当防卫和互殴二者区别主要是:一、行为的起因是不是合法,是不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二、自身遭受的侵害是否到达了一定的严重程度,例如身体健康和生命明显遭受到了威胁;三、防卫是否有所克制,以阻止对方侵害为基本要求。

通过通报可以看到,王某在列车员介入以后,理应由列车员阻止杨某的违法行为,对杨某进行处罚和处置,并非要由自己动手反击才可以阻止对方的侵害行为,故未构成正当防卫。

思考:我们遇到这种事怎么办?

但是从社会角度来看,对于一些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打扰他人的行为,我们真的需要被掌掴女子这样的人勇于站出来,敢于指出他人的不端行为,我想大多数人还是可以虚心接受批评的。

可一旦对方蛮横不讲理,此时我们最好的选择并非与对方继续争执,因为对方一旦不接受批评,甚至反击辱骂,无疑传达出了一个信号,这个人的品德和素质比较低下,继续争执可能会引发动手,将自己置于受到侵害的处境。

此时应当离开寻找公权力求助——例如火车上的乘务员或乘警,通过公权力介入即时制止对方的违法行径。

换个角度想想,想要构成正当防卫的门槛不低,我们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何苦非往这条路走?换个方式解决问题才是最好的选择。

网站域名过期 莫名其妙接大批法院传票

“黄律师,我们今天又接到了4个案子的传票,把我们都整懵了,这可怎么办啊!”笔者的法律顾问单位在今年初突然遇到了烦心事儿,起因是公司突然接到好几张法院传票,案由都是“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对方都是称公司在网站上发布盗版电影,索赔金额在数万元至几十万元不等。就在公司莫名其妙的时候,传票又接踵而至,同样的案由,起诉内容也大致相似,只不过原告不一样,搞得公司老总头疼不已。

导火索——网站域名过期

笔者接到诉讼材料研究了一下,并与公司老总了解情况后发现,这十多起突然冒出来的案件,皆因公司之前购买的网站域名过期所导致。

笔者来解释一下,不少公司为了拓展业务或是展示形象,都会选择建站。那么搭建一个网站,至少需要两步走,一是在阿里云或腾讯云等平台租用一台服务器;二是通过域名服务商购买一个或数个网站域名。而这些案件的源头恰恰就出现在了域名上。

无论是购买.com.net还是.cn后缀域名,实际上只是购买的一段期限,如1到5年不等的使用权,到期后需要续费才能继续使用,如不续费到期当天就会暂停解析,一般超过30天后,ICANN(国际域名与地址管理机构)就会将域名重新投入市场,在这期间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原注册商恢复该域名。

此外,由于我国对网站管理较国外比较严格,凡是使用国内服务器供应商,或是在国内域名服务机构注册的域名,均需到工信部ICP系统以及公安部门备案,留下网站使用者的真实信息,大众可以直接实名查询。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域名在过期后忘记续费,在30天后被他人注册走了,并重新DNS到了新的服务器,那么ICP备案信息会自动变更吗?答案是否定的!工信部的ICP备案信息不会自动变更,在输入域名查询后,依然显示的是此前的备案主体!

虽然ICP备案信息具体什么时间会变更笔者并不了解,但绝对不是同步,产生了一个时间差。这就产生了一个非常严重的后果,如果这些刚刚“解冻”的域名被他人注册走以后,解析到了某个盗版网站,甚至是非法网站以后,在一段时间内通过工信部网站查询,还是会指向之前的网站运营主体。由此,初步推断涉案网站的经营主体。

如果在此期间被他人通过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遭起诉,又没有认真搜集证据对待诉讼,那真是极有可能被判侵权,承担责任!已经有多个法院判决产生,大多是在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下,被判承担了责任。

而笔者的法律顾问单位就遭遇的这种情况,公司此前曾购买多个域名,但在域名到期后未及时续费,导致域名到期后在极短时间就被他人注册走,并解析到了一个盗版电影网站。而就在此时,原告通过公证的方式将ICP查询信息进行证据固定,随后提起了诉讼。

本来因为疫情经营压力就很大,再加上有这么一档子事,真是让人心力交瘁,有种跳进黄河也洗不清的无奈。

令人诧异——原告全国存在大批诉讼,多是冷门小众影片

要说真侵权也认了,但明明不是自己盗版了电影,凭什么要吃这种哑巴亏?!

笔者一方面给顾问单位准备证据积极应诉,找到域名服务商阿里云查询、向法院申请调证等,另一方面出于好奇,笔者在网上搜一下原告这几家公司。

不搜不知道一搜吓一跳,这几个原告公司真是掀起了“惊涛骇浪”,堪比此前闹得沸沸扬扬的“胡辣汤”和“肉夹馍”事件,这几家公司全国范围起诉了几千个案件,这让多少一辈子可能都不会去法院的人,实际感受了一把诉讼程序。

此外,除了全国的这类案件原告都集中在北京的几家公司外,也具有其他一些共同点,例如涉案的电影基本都是一些名不见经传,豆瓣评分很低的小成本电影或者拍摄年代久远的旧电影;版权链往往很长,经过数次转手;诉讼往往接踵而来,短时间内接到多家公司传票;每起案件即便原告不同,但证据数量和种类、起诉书内容叙述基本类似。

以上种种证据表明,这几家原告是相互合作的“流水线”式生产。

积极应诉——提交大量证据,逼迫原告全部撤诉

针对原告提起的诉讼,唯有积极应诉了。笔者通过各个渠道搜集了10余组证据,从权利来源、公证过程到域名信息,全方位回击原告的起诉,将上述证据全部提交给了法院。

在案件开庭时,原告代理人也未料到我方提交了这么多组证据,在简单查看答辩状和证据目录后,当即称要和公司商量一下。笔者等待了10分钟,原告回到法庭随即撤诉,官司他们不打了。

在随后的数起案件,笔者也遇到的是类似的情况。只要我方认真准备,提交多组证据以后,对方均撤诉。

真是无语,虽然案件审理得很快,但准备证据也着实下了一番功夫。所幸,我的顾问单位没有蒙受不白之冤。

我们常常称原告这种行为是“碰瓷”,甚至也有人毫不客气地骂道是“敲诈”还报了警。碰瓷也好敲诈也罢,但从报警结果来看,笔者还没听说公安机关有立案的消息传出,如此来看可能公安机关不认为这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但即便如此,笔者对此类行为也是嗤之以鼻的,拿到几部版权费用很低的小影片、老影片,就采取“无差别”式的诉讼,无非目的是能捞点算点的心态,但给被告所造成的影响却很大。本来疫情下,很多公司都生存不易,再加摊上这种莫名其妙的官司,真让人恼火不已。

还是一句话,遇到这类纠纷必须积极应诉,不能给对方捡漏的任何机会。

小产权房是什么?购买需慎重,出现纠纷恐难解决

“律师您好,我买了套小产权房,现在房子出现点纠纷……”近两年,笔者接到过不少咨询,都是涉及所谓的“小产权”房。但当咨询者想要多说时,笔者多半会打断他的话。“不好意思,如果您买的是小产权房,那就没法主张相应的权利,法院最后也有很大可能会判驳回。”

那么什么是小产权房,它和有房本的大产权房区别在哪里?

应当说,小产权房这个名字本身就具有很大迷惑性,给人一种无论如何房子是有“产权”的这一错误认识。 事实上,对于购房人来说小产权房压根就没有产权。你花费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买到的小产权房,能体现出你对房子的“权利象征”,往往只是一纸合同以及房屋所在地村委会开具的一张说明,而仅仅是这纸合同也可能在法律上属无效。

本质区别来源土地性质

那么为什么小产权房没有产权呢?这就要从房屋所在地的土地性质说起。根据目前全国各地的情况来看,小产权房的土地性质大致分为三类,一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例如城乡居民住宅用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经营性办公用地等);二是农用地(例如耕地、林地、牧草地等);三是未利用地(荒草地、盐碱地等)上的小产权房。其中第一种和第二种更为普遍。

从名称就能直接看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是做什么用的,一个是为本村村民生产生活所用,另外一个是用于农业生产。一栋房子建设在非商业建设用地上,后果也是可想而知的。国家告诉你这块地干什么用,你非不听,要搞别的用,那轻则不承认土地上房屋的任何权利,严重了还可能会被拆除。

因为小产权房绝大部分是一些村委会或者开发商违规建设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购房者在购买房屋过程中,不是像大产权房的流程那样,要先签商品房预售合同,再签正式合同,最后去不动产登记部门给房屋做登记。小产权房往往只是和村委会或开发商签订一个简单的购房合同,即便有所谓的产权证,也是集体土地复印件,并没有单独的不动产登记证书。

权利上的巨大缺失

房屋作为不动产,供人居住当然是最重要的价值所在。但除了居住功能外,不动产也具有其他不少权利,例如具有的担保物权可以抵押,享有用益物权,如地役权、居住权等,这些权利均来源于不动产权人对房屋所享有的被国家承认的权利。

但小产权房屋,由于土地性质存在本质问题,因此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可能给小产权购房人颁发不动产登记证书,因此上述权利均有所缺失。即便开发商、村委会按照约定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事后也不出什么幺蛾子,购房人也只是能够住在房子里,也就是可以使用房屋。因为房子从本质上说,所有权不属于购房人,而是属于所在地的村集体。

再说得简单直白点,如果是大产权房,当房屋所有权人死去以后,留有遗嘱可以将房屋留给后人,没有遗嘱法定继承的情况下,继承人也可以顺理成章地继承房屋。但是小产权房的购房人,如果遗嘱里写了将房子给某人,那么这条遗嘱就属无效,如果没有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也无法获得房屋。原因也是如此,因为这套房子的所有权压根就不属于购房人。

发生纠纷难以主张权利

因为小产权房屋的所有权不属于购房人,这就引发出了很多问题,尤其是在购房人与开发商、购房人在交易出售房屋阶段频发纠纷。

首先,如果开发商没有按期交付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不合格,购房人想要起诉就面临着一个现实的问题。购房人所主张的依据,肯定是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现实问题是国家法律规定,不允许建设小产权房,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购房合同会被法院认定无效。

依据《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即便购房人遭受了损失,因为在购房过程中存在过错,很可能损失也无法得到支持,只能自行承担。其他诸如违约金等条款,更是难以得到支持。

其次假如转让小产权房过程中发生纠纷,处理起来也很棘手。比如一方交了大部分购房款,另一方收到钱以后却变卦不卖又不肯搬走,如果是大产权房,可以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变更房屋登记。而小产权房则没这个能力,因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就是无效的,如何继续履行?

当然笔者只是列举了几个例子,在现实生活中小产权房所引发的纠纷举不胜举。

房子压根就不是你的,真打起官司来,双方打来打去又能打出个什么名堂?

所以对于小产权房,一定不要轻易购买,很可能最后砸到自己手里。

动辄几万字的App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 你读过吗?

黄晓宇律师

您使用本软件及服务!为使用本软件及服务,您应当阅读并遵守本协议,以及《服务协议》、《隐私政策》《隐私保护指引》。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我方责任的条款、对用户权利进行限制的条款。

当你下载某个App首次打开软件时,弹出来的这些协议大都以上述开头,你是否习惯性忽略协议内容,直接在下面“我已阅读并遵守”前打上对勾?如果你这样做,那么恭喜你,你至少是个正常的人。

动辄几万字的App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 你读过吗?

近日有媒体对5款大家常用App展示给用户的条款进行了调查。在5款App里,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总字数超过13万字,平均每款App需要用户“阅读并同意”的内容约2.7万字,比一篇本科论文长,逼近硕士论文的篇幅。

读一个App的条款,相当于看了一篇儿硕士论文,简直不可想象,恐怕没有几个正常人会去看完。即便你真忍着看完,又看得明白吗?例如笔者随便摘录某个App的隐私协议条款:

“该等第三方社交媒体或其他服务可能由相关的第三方或我们运营。您使用该等第三方的社交媒体服务或其他服务(包括您向该等第三方提供的任何个人信息),须受该第三方的服务条款及隐私政策(而非《通用服务条款》或本《隐私政策》)约束,您需要仔细阅读其条款。本《隐私政策》仅适用于我们所收集的信息,并不适用于任何第三方提供的服务或第三方的信息使用规则,我们对任何第三方使用由您提供的信息不承担任何责任。”

动辄几万字的App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 你读过吗?

绕口不,有多少人真能看这些条款?动辄两三万字的条款,既冗长又生涩,像老太太裹脚布罗里吧嗦,有些明明可以正着说,可他们非得反着来,故意就是不想让人读懂。可那也没办法,因为他们就是故意不让你轻易读懂。久而久之,也就没人去关注这些东西了。

有人会说是不是只有中国的用户这么“洒脱”不去关注,那就错了,其实外国也没什么人去看这些玩意。有个例子就能说明问题,美国一家名叫Squaremouth的保险公司,搞了一个“付费阅读竞赛”的有奖活动。他们销售的一个保险产品里,一共有4000余字的服务条款,在这些条款里偷摸藏了一条:如果你读到这个条款,第一个和我们联系的人,就能获得1万美元奖金。结果过了好几个月才有人领走这笔奖金。

动辄几万字的App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 你读过吗?

那么我们为什么会忽略对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的阅读?

1.有的App在同类产品中占据了霸主地位,像一些社交软件,由于产品特性,用户粘度太高,用户量大,你读不读,或者同意不同意都要使用,只能被动接受条款,那么读与不读意义就没那么大了。

2.条款太长,用语生涩,一般用户读起来很费劲,密密麻麻一堆字。

3.大部分人对于自己的权利义务、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意识还不够强,导致会忽略阅读。

近年我国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至少从立法层面给App厂家画了一条红线,严重侵害用户利益和隐私的行为必须得到遏制。比如《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服务商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用户有权撤回处理个人信息的授权,除非是提供服务必要的信息,否则服务商不能以用户不同意或者撤回同意,就拒绝提供服务。

另外,《关于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的公告》也规定,收集个人信息需增加相关说明,明示收集目的;软件在索取权限时,需明示索取权限范围、索取权限目的;不得以欺诈、诱骗等不正当方式误导用户同意收集个人信息等等。

上述法律和规定的推出,至少让大家直接“已阅读并遵守”的后果没那么可怕了。但如果你不缺那几分钟的时间,还是有必要阅读一下协议的。有没有一些有效的办法提高用户对“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的阅读率、知晓率和理解率呢?

首先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提高法律意识,意识到用户协议、隐私政策的条款关系到自身的切身利益,只有培养起法律意识,才能发自内心有动力读下去。

其次,可以挑选重要的内容来读,有些重要内容,篇幅长一些,表述有些生涩,也值得花几分钟来看看。比如:服务商会收集哪些个人信息、为什么收集这些信息、确保用户信息安全措施有哪些、用户有哪些权利、哪些数据会被分享给第三方、免责条款。

最后,对加粗或者标红的条款着重阅读,这部分条款是服务商特别提醒的内容,往往关系到用户重要利益,要仔细看,必要时候多看几遍。另外,一些边边角角,颜色淡的小字,反而要留个心眼看两眼,很有可能藏着猫腻。

公司强行扣除被隔离员工年事假 这样做合理吗?

黄晓宇律师

某公司员工吐槽

“我们这种被隔离的,公司统一扣年假,年假不够再扣事假。我说我可以在家办公,不想扣年事假,但公司不同意。”

随着全国部分地区疫情反复,近一段时间,笔者接到过周围好几个朋友这样的咨询,问公司能否强制扣除被隔离员工的年事假。答案其实很简单,不行。公司为什么先扣年假再扣事假,答案其实地球人都知道:为了省钱。

反正员工有带薪年假,如果员工工作不可居家完成,居家隔离消耗掉了员工年假,公司觉得不亏。如果说扣除年假的说法还稍微有情可原,那扣除完年假再扣除事假,那就有点太过分了。因为原则上员工请事假是要扣除基本工资的(具体还要看公司章程和劳动合同上相关条款)

不过即便是公司强制扣除年假,也不符合规定。首先从字面意思就能看出,年假是国家给予劳动者福利的法律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从字面就能看出,年假是休假,但休假可不等于居家隔离,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状态。

对于有的人来说,宁可早起上班也不愿意被圈在家里。居家隔离完全是为配合防疫需要,被迫无奈地在家呆着。有些公司想当然得认为,反正现在也不能四处旅游,居家隔离当作休假也无可厚非,这就真是在胡扯了。

今年3月在杭州有个案子,杭州的某公司员工小胡,在隔离期间遭裁员还被抵扣年假,法院判最终决企业赔偿小胡9万余元。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并未就疫情期间休假抵扣年休假事项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未通知劳动者,故疫情期间休假不能抵扣年休假,用人单位应足额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事实上,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里提到,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北京市下发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也提到,对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员工工资待遇正常支付。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从上述通知可以看出,公司想要用年假折抵隔离,得满足几个条件:一、公司得经营困难。有的公司没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注意要受疫情影响,不是其他的原因),再耍这种心眼儿肯定不行;二、员工得是没返京复工,员工本来就在北京工作,突然被隔离的就不属这种情况;三、要与员工协商一致,员工不同意,公司不能硬来。

此外,员工如果居家隔离期间仍然工作,就更不能搞折抵年事假这些花招子了,老老实实给员工正常工资吧。

当然不可否认,疫情给一些企业也带来了很大困难。如果员工感觉公司对自己不薄,特殊时期自愿选择和公司共渡难关,当然皆大欢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