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转质检报告涉嫌造假?黄晓宇律师做客北京新闻广播解读

近日,有网友“猴大腕”在一家转转二手平台店消费3112元购买了一部手机,半小时后,他将同一部手机在另一家转转店转卖,却只能卖出1990元,相差1122元。让人疑惑的是,转转以3112元销售手机时出具的质检报告显示手机没有问题,但是同一部手机通过转转回收时,却能查出“瑕疵”,不禁让人质疑转转平台涉嫌质检报告造假,并以此牟利。

对此,2023年12月1日北京新闻广播新闻天天谈栏目进行了专题报道,黄晓宇律师与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做客栏目,从消费者保护及法律角度对转转事件进行了解读。

主持人:请教黄律师,从法律的角度来判定的话,如何认定“一部手机两份质检报告”的现象?

黄晓宇:我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kè守承诺。消费者无论是从转转平台出售还是购入商品,双方自然而然地构成了合同关系,都是民事主体,都应该以诚相待。同一平台、同一部手机、同一标准检测,产生两种不同的质检结果,明显不符合常理。显然结论是,在本次事件中,转转平台的做法违背了诚信原则。

我国《产品质量法》57条,确实对检验报告有相应要求,规定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检验资格、认证资格。那么《产品质量法》当中所称的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应当是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检验机构,转转平台的所谓的检测报告,是由其自身出具的,属于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所以在这起事件中,我对转转平台的检测报告是否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57条来要求,我个人认为还是有待商榷的。

但这当然不是说转转平台就没有责任,我国《消法》第16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应当诚信经营;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质量、性能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的质量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同时,消法第55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费用的三倍;第56条规定,如果经营者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情节严重的,将面临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主持人:黄律师,怎么看二手商品“非标准化”的特点?虽然二手商品有“非标准化”的特点,但是,作为一家企业,尤其是深耕二手电子产品回收和买卖的企业,是否应该有一个内部的同一标准?

黄晓宇:我们说,每个东西,只要是二手的,在使用中都会存在各式各样的磨损,这是不可避免的。大致可以分为内部外两部分,内部的也就是产品本身性能是否否存在质量问题,外部的主要就是外观是否存在磕碰等。

那么再细化,就是内部是否是关系到产品核心性能有无问题,外部的比如是否有磕碰,磕碰在什么部位,有多大面积,数量有多少。比如一部手机,内部来说,通信模块损坏,基本上就丧失了全部价值,但是相机模块损坏,还有一定残值。外部如果是屏幕有磕碰影响就很大了,那么如果是机身背部有磕碰,就对使用影响不大。

转转这么大的平台,每天大量电子产品从平台流进流出,肯定是有相应的标准的。这个标准不仅仅是针对二手产品本身硬件的标准,而是对同款产品在整个市场中的定价,这个标准,是有着非常复杂的制定过程的。换句话说,其实关乎消费者核心利益的并非是产品本身的成色如何,而是相应成色对应的产品价格。如果一部手机,即便是99新,但是价格就比全新的便宜100块,自然就没有市场,那还不如去买新的。换成是5成新,但是价格只有200元,自然也会有人买。

电子产品本身迭代就很快,加之不同品牌、型号、配置,每一个产品的价格都是动态的,一部某种成色的手机,今天收购是这个价格,明天可能就要下调100元。所以即便我们不是企业内部人士,也知道统一标准是必然存在的。

我个人认为,以当前的技术手段,企业是应该有能力通过专业的、定制的检测仪器,对一部电子产品从内部到外部进行全面、客观的检测的,并且准确率应该也比较可观。

但是至于企业是否愿意这么去做,是否想要认真的执行检测标准,我认为这背后的原因就非常复杂了。企业的利益、各门店的收益、甚至是每个员工的提成,可能都直接勾连到这个标准的执行程度。

主持人:请教黄律师,怎么评价转转的这一表态?对于二手买卖行业来说,这条规则的实施会带来怎样的影响?

黄晓宇:我认为,转转的表态确实是比较讨巧的。为什么说讨巧,不否认事实,承认错误,这一点是应该肯定的,但是将问题抛给了店员对成色的主观判断上,因为每个人都会有主观判断,一定合理判断差异是正常的,那么偏差较大的主观判断就是有问题的,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大的偏差?转转的检验标准是怎么样的?员工对产品的检测标准流程是什么样的?表态都未涉及。也希望转转可以在今后的经营中,拿出更加透明、诚信的态度来对待消费者。

我们说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一般是适用网购的,是消法规定的。那么如果转转这将这条扩展至线下门店,那么相当于是高于法律规定的承诺。这样对消费者是件好事。现在二手平台竞争激烈,提供更完善的服务肯定会吸引更多客户,对其他同行来说也是一种带动作用。

主持人:黄律师,刚刚陈院长说到了二手市场目前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这里也有一些法律问题请教黄律师,也是我们搜集了网友关于二手买卖的一些具体的疑惑:
1、国家有关“三包”的规定,是否适用于二手商品?
2、现在不少小区有业主群,在群里,邻居会买卖一些二手商品,类似这样的购买,如果出现消费纠纷,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
3、在二手电商平台上,以二手名牌的价格购买到假冒名牌的商品,是否可以维权?

黄晓宇:首先,我们常说的三包规定,指的是产品的包换、包修、包退,那么不同类型的产品,也有着不同的三包规定,比如我们常说的汽车三包、电脑三包等等。那么二手产品是否适用国家有关三包规定,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比如我们是从个人手中购买的闲置商品,还是从专业的二手平台、二手商家买的产品。如果是个人闲置物品,一些经营者需要承担的责任,我们也不便强求个人卖家去承担,主要还是要向产品生产者主张三包,一般来说,如果产品尚在三包期,厂家就应当负责。那么如果是专业二手平台售出的,那么二手平台则应该以经营者的角色来承担三包范围内的责任。

一句话,二手交易的本质依然是销售商品或服务,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约束。

对于第二个问题,我刚才谈到了,如果是购买个人闲置物品与卖家发生纠纷,一般来说就不适用消法了,但并不是说不受到法律保护,因为双方构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接受一般的民法调整。
这一点我们也应该理解,出售闲置物品的个人,一般不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也不是以此为职业。如果过分加重出卖人的责任。那么导致权利义务失衡,也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第三个问题,刚才也说过了,如果是专业的二手平台,一般也要承担经营者的责任,自然在经营过程中不得欺诈消费者。如果消费者购买到了假冒名牌商品,可以起诉要求二手平台承担相应责任。

主持人:这些年,我们一直在倡导循环经济的发展。近两年,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下,原本闲置的旧手机、旧电脑、旧衣服等物品正通过相关平台以全新的方式在消费市场流通。艾媒咨询的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网民中有43.7%的用户会经常使用二手电商平台。其中,“90后”“00后”成为闲置交易的主力军。另有数据显示,国内二手交易的用户规模在2022年底已达到2.63亿。此外,根据机构预测,2025年中国线上线下二手交易商品总额将增加到3万亿元。

毫无疑问,规范发展二手商品市场,能提高商品使用效率,减少浪费。那么,如何让二手商品的闲置交易更加标准化,让交易过程更透明、更规范,您有怎样的建议?


黄晓宇:现在二手市场交易纠纷频频发生,比如这类纠纷适不适用《消法》,进而引发出消费者能不能享受到《消法》中保护消费者权益内容,比如七天无理由退货、对商家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有着颇多争议。

那么就在去年,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7条的规定,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人民法院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能够认定销售者系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简单来说,我们是通过专业的二手平台购买的商品,是享受消法保护的。举个例子,消法第25条规定有消费者网购商品可以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那么如果二手平台不履行该规定的,消费者有权起诉要求二手平台退货。

虽然上述所说的只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并没有达到法律的层级,但至少保证了消费者的诉讼权利,是值得称赞的。

企业赚钱是无可厚非的一件事,我们看转转那么大的平台,门店、人力、物流的成本,大量广告投入,加之电子产品高贬值率这一特点,通过交易一部手机,从中赚取20个点的差价,我觉得也是无可厚非的。但是问题在于,赚钱应该赚在明面上,让消费者明明白白的掏钱,如果通过一些小花招就没意思了。

这次转转事件,不仅给转转自己,也给其他同行敲响警钟,我们的消费者是不好糊弄的,一些自认为聪明的小伎俩,我们消费者轻而易举就能看穿,所以企业经营,最重要的还是诚信二字。诚信经营是一家企业长久发展的根基。如何诚信?要通过一系列的措施,让经营的各个环节处于阳光下,让消费者监督,让社会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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